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文件
黑内协发〔2018〕2号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关于下发《黑龙江省
内部审计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
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2月12日第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业经省民政厅批准,现予以公布,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附:1.《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
2018年2月26日
抄送: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
协会内分送:存档(1)。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印发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 缩写为HLJI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管理、宣传、交流,即以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为主线,通过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实行职业自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宣传、开展国内外交流,实现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现代内部审计理念引领者、职业代言人、实践推动者、智力支撑者的作用,以推动我省内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审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我省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提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我省内部审计的地方立法和地方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规章修改意见和建议;根据我省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内部审计工作方向,推动内部审计科学发展。
(二)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三)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开展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宣传,办好协会网站。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教育,开展财务、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经济责任、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矿产资源环境等各类审计、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的培训,为单位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促进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建立一支优质高效的内部审计队伍发挥作用。
(五)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重点提供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财务收支、经济责任、专项资金、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竣工决算、矿产资源环境等各类审计业务;提供内部审计事项定性、处理、审计文书等方面的审理、复核,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解答等中介服务;协调业内、业外关系。
(六)协助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内部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协助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在黑龙江省组织实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师的统一考试;协助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办理内部审计杂志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内部审计质量检查,促进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个人会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法律、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办事机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内部审计审理复核、政策咨询、疑难问题解答等无偿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活动;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题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事前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和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病故等原因需作更换和增补的事宜;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六)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审计厅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经同意,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审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审计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审计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2日第四届三次理事会暨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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